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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3-20 15:31:3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艺术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包括校园范围内的治安、消防、网络、交通、食品、防恐、宗教、危险品、生产、设施、集体活动、健康卫生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工负责、责任追究、奖惩并重、长效管理、科学防范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消除校园不稳定因素,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学院颁发专门文件进行明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本规定对学校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全院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代表学校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请示校园安全事宜,统筹协调校内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协调、管理各责任单位,对治安、消防、网络、交通、食品、防恐、宗教、危险品、生产、设施、集体活动、健康卫生等方面问题进行监督、协调与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一)人身、财产安全教育;(二)消防安全教育;(三)宗教安全教育;(四)防恐安全教育;(五)饮食安全教育;(六)交通安全教育;() 网络安全教育等。

第十条 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在全院范围内积极营造校园安全文化氛围,强化师生安全意识,促进安全教育多样化。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校园安全学生自我管理教育委员会,受学院党委、综治委、防火委领导,在学院安全管理部门指导下,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服务师生为宗旨开展自我管理、教育、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对驻校工程队和其他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责任、管理规定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安全工作责任人和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

 

第四章  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  加强消防安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规定在教室、画室、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展演厅和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器材完好有效。有关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安全撤离和疏散。   

第十五条  对学校的建筑设施根据建筑性质、使用用途等拟定和细分防火等级,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针对不同情况制订防火规定和防火方案,并配备消防器材,指导和监督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完好状态;开展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防火演练,制订防火应急预案。

 

第五章  网络安全 

 

第十六条  加强网络安全。建立完整可行的网络安全、网络管理制度,对校内网站施行严格的发布信息审核制度,加强对师生的绿色上网、文明上网、安全上网教育,管理好校属各类新媒体,增强网络道德意识,杜绝利用网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章  饮食安全 

 

第十七条  加强饮食安全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以及投毒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  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储存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严禁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第十九条  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身体检查。不得聘用传染病原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经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七章  集体活动安全

 

第二十条  加强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组织教职工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为原则。组织学生参加各类演出、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第二十一条  实行大型活动批准制度。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旅游及各类演出、实践、社会公益活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和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备案。学校在教学计划外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足够的教师带队。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二十二条  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

第二十三条  加强车辆管理,机动车辆应符合安全标准。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如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按规定必须停运的,应坚决停运。

 第二十四条  凡在校园、展演场所、餐厅、教室、体育场等场所举办文艺演出或比赛等活动,必须按照本规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举办文体活动,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的组织实施,保卫处负责监督。各部门、单位组织的校内大型活动应注重安全防范。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等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体育课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第二十六条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按规定不安排其进行相关活动;对被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相关学生进行后续的监护、治疗。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的有关规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学校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经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同时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密切注视学生有关不良反应及副作用发生。

 

第八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安保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的治安事件,应立即制止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室等场所,各部门、单位应防止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条  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一条  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需占用校道或学校场地进行各种活动(如学生社团活动、各种宣传、经商等),必须经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校园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进行。 

 

第九章  危险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各部门、单位危险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各种危险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品的领用、消耗,各单位应随时登记。危险品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第十章  校内设施安全  

 

第三十四条  加强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的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凡未经质检和消防安全部门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条  定期对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立即报告安全主管部门或后勤主管部门。凡经区(市)以上建设部门鉴定的危房(C级和D 级),应立即停止使用,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修缮、加固或翻新。应加强对电源、电器、电网及其他通讯网络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电线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第十一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安全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检查本部门、单位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各二级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成立应急队伍,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等。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各部门、单位应对教育教学、展览表演等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学科研展演等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十九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应定期对校舍(含食堂)、消防设施、体育设施、各种场所、设施安全状况及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恶劣天气之前等,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    

第四十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学校将安全工作作为管理、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实施奖励。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个人及所在部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二章  安全稳定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发生校园不稳定事件后,立即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责任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安全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八)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或责任人,按内蒙古艺术学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扣除部分绩效工资。

 

第十三章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3月起施行,由学院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