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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学校秩序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3-20 15:46:2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艺术学院学校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秩序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展演、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和《内蒙古艺术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秩序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校园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校园秩序管理的领导机构,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是校园秩序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校园秩序直接影响到学校的教学、科研、展演和生活秩序,影响到师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影响到校园安全稳定,学校要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师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第二章  校园秩序

 

第五条  外来人员进出校门实行登记制度,凡拉运、携带物品出校门,都要主动接受检查,手续齐备或有主管部门的证明,门卫方可放行和进院。外来人员进院后服从校内管理,不得扰乱正常秩序。

第六条  机动车、摩托车、自行车在校园内要慢行(限速15公里),不得超速行驶,预防交通事故;所有车辆要规范停放在指定停车场、车棚内或指定停车位,不得随意乱放,防止伤人、丢失和损坏。

第七条  校园内严禁小摊贩入内。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各类商业活动,一经查获,没收全部物品,态度恶劣者,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和综治部门做好校园周边安全秩序的管理。校门两侧50米内严禁摆摊设点,叫喊叫卖。商业店铺要合法经营,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各类活动不得影响和妨碍正常的教学、科研、展演、生活秩序。

第九条  加强对临时工、临时聘用工的管理。凡在学校工作的临时工,必须填写临时工管理登记表。若不办理手续发生重大事故及案件要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责任,确保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做好计划外办班学生的管理工作。院内办班单位必须向学校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事宜。办班单位要本着谁招生、谁管理的原则,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学生严禁吸毒、赌博、饮酒、打架斗殴;严禁携带和私藏管制刀具;严禁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全院师生都有责任对校园公共设施加以爱护和保护,自觉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保护、美化校园环境。

第十五条  全院师生要行为端庄,举止文雅,衣着整洁,礼貌待人。要相互尊重,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共同创造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十六条  学生应加强法制学习,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良好习惯。积极报告或制止发生在校园内的不法行为,勇于斗争,见义勇为。

第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络、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八条  凡不服从管理者,学校安全管理人员可依照本规定坚决查处。

 

第四章  公共秩序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条  凡在学校举办大型文化娱乐及体育活动,主办单位履行审批手续,举办前主办单位和提供场地单位必须有安全应急预案,并负责现场安全管理。活动安全责任人由主办单位主要领导和提供场地部门主要领导,活动安全责任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艺术创作中心要加强演出场地管理。外单位借用场地举办活动,必须履行相关手续。活动安全由艺术创作中心负责管理,协同借用单位和个人提前做出安全应急预案,并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院内举行大型非学术活动,如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二十三条  凡在校园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的师生员工都有责任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如知情不报或提供伪证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奖励有功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严禁外来人员在校园内随意张贴广告。校内的通知、启事、广告、海报等,应张贴在指定的布告栏内。对于张贴、散发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侮辱诽谤他人的各类非法大、小字报的当事者,及未经允许,擅自张贴广告者,经劝阻不听,态度恶劣者,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交由公安、司法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校师生员工在院内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艺术学院社团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全院师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法》及《内蒙古艺术学院消防管理规定》,增强防火意识,爱护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落实各项防火措施。任何人不准擅自拆、接电线、灯具、电炉子,严禁违章用电。不准在宿舍内吸烟、熄灯后点蜡,防止发生火灾。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全院师生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违反者,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理。凡违反治安处罚法、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送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