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3 16:17:3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艺发〔2020〕9号


 

各学院、各部门,附属中等艺术学校:

经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内蒙古艺术学院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建设,优化学科与专业结构,加强对专业的管理和评估,促进学校专业建设规模、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切实保障和提高教学与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对接需求、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内涵提升”专业建设发展思路,深化专业综合改革,支持和鼓励各专业加强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顺应学校转型发展的需要,主动对接区域经济社会文化需求,优化专业结构,系统推进本科专业综合改革,不断强化专业内涵建设,专业建设水平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三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依据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充分发挥艺术类综合性大学优势,对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与文化事业需要,促进多学科专业相互支撑、交叉融合、协调发展。

  学校专业设置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照教育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的规定程序办理。

  新设置专业应以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创新发展需求为导向,应该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学科和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需要的基本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践教学基地等基本办学条件;

(七)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审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学校每年新设专业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

  各学院申请设置新专业,应组织专家组对拟设专业进行调研并充分论证,在当年5月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专业设置论证报告;

(二)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三)拟设置专业建设规划;

(四)拟设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五)其它必要补充说明材料。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学院申报新设置专业进行评审,审查通过的提交学校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新增(或调整)专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招生。

  对新批准设置的专业,学校从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建设、教学研究、专业办学指导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有效保障专业办学水平的不断提升。

第十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门评审组负责学校专业准入、预警、退出建设和评估的咨询与审核工作。根据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依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现有专业结构、布局、人才培养的达成度等情况,对专业建设、专业准入、预警、退出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提出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优化方案。

十一  教务处负责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各学院的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业指导组负责对本学院专业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进行实施、检查、评估、指导与整改工作。

第三章  专业建设   

十二条  学校对接社会文化需求适时制订和调整本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坚持“扶优、育特、减弱、助新”原则,既要依托优势学科,带动特色专业的建设和发展,保持学校优势水平,又要着力建好新专业和其它专业,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定位与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团队建设、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教学方式方法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与实践基地建设,及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等。

第十四条  专业定位与发展规划是学校发展战略目标的具体体现,是专业建设发展的依据。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做好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把本科专业结构调整和专业建设作为学院战略发展、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内容,所有专业都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本专业建设规划,使专业建设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专业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总体计划和实施方案,是学校组织和管理教育教学过程、实施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的主要依据,亦是组织教学活动、从事教学管理、确定教学编制的主要依据。培养方案的制定应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六条  教学团队建设。高校专业建设的关键是师资。围绕专业核心课程群,以优秀教师为带头人,建设热爱本科教学、改革意识强、结构合理、教学质量高的优秀教学团队。教学团队要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明确的教学改革目标,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健全的团队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特别要有健全的中青年教师培训机制。

第十七条  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要瞄准专业发展前沿,面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需求,借鉴国内外课程改革成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更新完善教学内容,优化课程设置,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专业核心课程群。加强协同开发,促进开放共享,形成与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相适应的优质教学资源。

第十八条  教学方式方法改革。深化教学研究、更新教学观念,注重因材施教、改进教学方式,依托信息技术、完善教学手段,产生一批具有鲜明专业特色的教学改革成果。积极探索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激励学生自主学习。促进科研、创作展演与教学互动,及时把科研、创作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

第十九条  教材建设。教材建设是专业建设基本工作之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专业教材建设规划,重视教材质量。针对课程内容变革选用和组织编写专业教材,鼓励、支持选用和编写反映时代特点的高质量教材;鼓励教师结合科学研究、创作展演将学科、行业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成果写入教材,加强自编教材的建设与管理,开展专业教材建设评估、评选工作,保证教材符合、满足专业教学的需要。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实践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一定要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坚持校内外相结合,做好全面规划。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学时)。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创新实践教学模式,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倡导自选性、协作性实验。配齐配强实验室人员,鼓励高水平教师承担实践教学。加强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和实践教学共享平台建设。要改善实践条件,健全实验室及实践基地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管理。鼓励各专业以多种形式开展富有特色的多样化教学改革,通过实施教研教改立项制度和教学奖励制度,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教学研究的积极性。更新教学管理理念,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形成有利于支撑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建设,有利于教学团队静心教书、潜心育人,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辅相成的管理制度和评价办法。建立健全严格的教学管理制度,鼓励在专业建设的重要领域进行探索实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提倡大力发展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建设急需的应用型学科专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建设合作。以国家提出的战略重点如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等为依托,着重建设一批专业特色突出、专业定位准确、适合社会文化需要、学术水平高、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教学条件好、具有社会文化竞争力和社会文化效益的优势专业。加大经费投入,加强专业建设,规范专业建设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专业建设是学校战略发展、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规划的重要内容。要结合学校整体发展目标定位进行专业建设,有所侧重,不断更新与改进专业建设内涵,注重专业质量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形成布局合理、适应性强、优势互补的学科专业结构,使专业建设落到实处。

第四章 专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业建设由学校进行宏观指导、规划和统筹。学校负责制定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各学院负责制定本单位的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组织管理。各学院院长为专业建设质量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专业建设与专业评估工作。学校实行校、院二级专业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每个专业设置一名专业负责人。专业建设负责人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在相关学科领域及行业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由学院(系)负责遴选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业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规划;

(二)组织制定或修订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审定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教学实施方案;

(三)组织本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的教学及研究活动;

(五)负责本专业教材选用与建设;

(六)协助学院教学副院长抓好本专业的教学质量管理;

(七)负责组织与推荐本专业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教学建设、研究、评奖等;

(八)及时向学校、学院反映专业的有关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专业负责人直接向所在学院领导负责,并接受教务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专业负责人由专业所在学院聘任,报教务处备案。专业负责人聘期一般为四年,可连续聘任。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是学校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提出新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组织新专业申报工作,组织各类各级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工作。

第五章 专业评估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制定专业评估方案,适时对专业建设水平和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校内专业预警与退出审核工作。专业检查与评估结果作为专业动态调整、专业预警、资源配置、学院目标考核和责任教授团队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专业评估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科学、客观地评价专业建设的成绩与不足,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学校专业建设质量的提高。

第三十一条 对人才需求量大、办学条件好、就业前景广、专业评估中排名前三分之一的专业,在专业建设软硬件条件上给予大力扶持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

第三十二条 对建设和管理不力、社会需求量小、就业情况不好,且专业评估较差的专业,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限期整改、适当压缩招生规模或实行隔年招生。

第三十 对办学条件差、学生就业困难、专业评估不合格的专业,停止招生或撤销专业。

  附则

三十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