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院长办公会在学院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的主题和内容,可通知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学院院长办公会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研究讨论学院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定的工作意见、措施。
(二)研究落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的具体措施。
(三)讨论学院教学、科研、创作、展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员出国交流进修培训等具体事宜。
(四)听取学院分管教学、科研等工作负责人的汇报,进行工作督促、检查。
(五)研究落实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及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六)研究落实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会议的议题由院长或副院长直接提出和确定;也可由学院各科室、各系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院长确定。
第八条 会议应按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得临时动议。会议议事应“一题一议”,会议研究多个议题,应逐项研究决定。
第九条 会议议事时,由学院办公室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 会议决议、决定的事项,一般由分管领导负责予以落实,学院各办公室按工作归口负责督办执行,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反馈给分管学院领导或院长,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院内各科室、各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将会议议决事项和讨论情况以任何形式外传。
第十二条 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由院长提请院长办公会议进行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美术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美术学院
2018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