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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

发布时间:2018-07-23 17:28:15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艺术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请假制度,加强教职工请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重新修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请假种类和期限

  第二条  探亲假。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和《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82]侨政会字第011号)中的有关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可请假探亲(工作须满一年)。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给予假期或教职工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以上探亲的路途另算路程假。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内的配偶申请自费出国探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停发全部工资。超过六个月,根据情况由学校决定是否保留公职。

  第三条  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者,可请病假。治疗和休养期限根据医生的诊断证明核准。

  第四条  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者,可请事假。一般每学期不得超过10天。出国探望子女、配偶或其他亲属者,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按事假对待。

  第五条  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婚假18天。

  第六条  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七条  节育假。凡做人工流产的女职工,休假14天,引产休假30天,上环休假2天,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第八条  工伤假。工伤后伤残部位发病,依据医生诊断证明提出的休假天数,可给予工伤假。

  第九条  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和配偶的父母去世,酌情给假3至5天。需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三章  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第十条  教职工在国内探亲请假,须向所在单位申请,经同意后报人事处批准。符合享受出境探亲假待遇或因私事出境的教职工请假,须事先向所在单位申请,经同意后报人事处,再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准假后到外事办公室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一条 事假5天以内,病假15天以内,婚丧假、产假在规定的天数内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超过上述期限,须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科级以上党政干部请假由组织统战部审批。

第四章  请假程序

  第十三条 教职工凡需请假者必须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教职工请假条》,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按照准假权限批准后生效。教职工请假期满后,须及时到人事处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离岗位,或假期期满未经续假、续假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者,均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此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艺术学院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