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网站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20 10:31:1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网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各部门及用户的网络安全正常运行,规范上网行为,依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网站,是指在校园范围内,由学校统一规划、投资建设的计算机互联网站,包括学校门户网站(因特网域名:www.imac.edu.cn)及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建设运行的网站和专题网站;非学校规划、投资建设的网站,只要使用学校域名“*.imac.edu.cn”或学校IP地址“211.82.136.*-211.82.143.*”的网站也应纳入管理范围。网站用于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同时提供办公、教学、科研、人事、财务、资产等校内信息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学校网站实行分级管理:学校门户网站为一级网站;各学院、各党群机关、行政部门、科研教辅机构网站,以及部分由学校批准设立的专题网站为二级网站;各单位的内设机构、挂靠单位的网站作为三级网站。

 

第二章  管理分工

第四条  校园网站坚持“谁建设,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1.学校成立网络信息工作委员会,对全校各级网站的规划、建设、运行进行宏观管理和日常性检查监督。

2.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新建网站的申请审批、运行网站的内容监管;负责督促网站所属单位做好内容更新,对长期没有内容更新的网站,视情况要进行督促整改、暂停服务、关停网站等处理;负责制订实施学校网站管理规范;负责对学校门户网站进行统筹建设和管理。学校门户网站栏目设置、栏目调整由党委宣传部提出,报请学校审核批准。学校党委宣传部要为学校门户网站各栏目分别确定对应的责任单位,协助党委宣传部做好各栏目的日常管理和内容更新。

3.学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全校网站的规划、开发、建设、维护、管理,安全监管和备份工作。负责制定学校网站统一规划建设招投标工作,监督中标公司对学校各级网站的开发建设,并做好校园运行网站的维护、管理;负责提供校园网站运行环境;负责制订实施学校网站建设和管理的技术规范;负责网站安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监控,要安排专人定期检查网站的系统安全,及时修复程序代码漏洞,要不定期对校内网站进行抽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网站,要根据有关要求限期整改乃至关闭该网站;负责为校园网用户提供公共信息资源、技术咨询和培训等服务;负责定期对各级网站数据进行备份。

4.校内各学院、党群机关、行政部门、科研教辅机构负责设计、管理本单位的二级(及以下)网站及因工作职责需要建设的专题网站。网站的设计与管理是指网站版面设计、内容规划、信息发布、舆情监管,管理和保管学校主干网设置在本部门的设备,及时向学校网络信息中心报告网络使用情况并收集反映本部门用户的意见。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网络管理小组,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网络管理员,负责信息发布和网站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五条  学校各级网站应设专门管理人员管理所涉及到的网站账号、密码。密码要定期变更,责任落实到人,并且随着管理员的变更而变更。密码不得使用过于简单的弱口令,避免因密码泄露而引发安全事故。

第六条  对出现网络安全事故的网站,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设计要求

第七条  各部门自行建设的网站要按照学校统一要求设计。整体版面设计应布局合理、美观协调、简洁明快,网站首页须有内蒙古艺术学院的标识。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网站栏目一般包括:学院概况、机构设置、师资队伍、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党建思政、团学工作、招生就业、新闻信息、联系方式、学校首页等,其他栏目可根据各单位自身特点设立。

第九条  各党群机关、行政部门、科研教辅机构网站栏目一般应包括:机构设置、人员职责、规章制度、党建思政、服务指南、联系方式、公开信箱、学校首页等,其他栏目可根据各单位自身特点设立。

第十条  网站可提供正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正处级单位负责人(含副职)的简介。人员简介依次包括:姓名,性别,籍贯,职称,职务,分管工作或学术方向,主要社会兼职(省及省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国及省级社会学术团体理事或委员以上),全国及省级获奖和荣誉称号,主要学术成果(所列不超过10项)等内容要素。可贴本人近照。一般不提供联系方式。在人员简介中使用“著名”、“知名”、“优秀”称谓的,必须报经党委宣传部审核。

 

第四章  内容规范

第十一条  学校网站信息发布必须坚持先审后发。网站内容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并全面反映学校或本单位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学生工作等情况。涉密信息严禁上网。

第十二条  各部门网站在网页中引用学校基本情况方面的数据、提法、表述风格和宣传口径,必须与学校主网站保持一致;学校主网站没有披露的信息应上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网站转载信息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转载信息须经审核后发布,并须保证有原信息转载授权。在网站上设置的其他网页或网站的链接,须与网站信息宣传定位相符且保证链接真实有效。不得在二级(及以下)网站中违规设置网络链接,如网络广告、网上电影、网络游戏等,防止将含有有害信息的网站接入学校网络。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二级(及以下)网站不得私自设置BBS 、留言板、论坛、聊天室等交互性栏目。

第十四条  校园网站严禁发布以下信息:

1.依照法律法规属于国家秘密的;

2.涉及学院及有关单位秘密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6.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有意影响学校稳定局面的;

7.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五条  校园门户网站的内容管理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其他各单位党组织和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网站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五章  备案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新建网站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服务平台的备案工作。网站主管单位负责按照公安机关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建设二级(及以下)网站,由主管单位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二级单位网站建设审核登记表》、《ICP、公安机关(网站)备案信息登记表》,并签署《内蒙古艺术学院校园网(互联网)网站安全责任书》,报送党委宣传部批准后,送网络信息中心备案并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学校网络信息中心为二级(及以下)网站分配网站群空间资源及管理授权(管理员帐号、密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宣传部和学校网络信息中心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2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网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微信公众平台
版权所有 内蒙古艺术学院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01号 备案号:蒙ICP备1700491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