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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27 12:00:4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和票据管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收费行为,保证各项收费及时足额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监管,所有的票据应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并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丢失票据应及时书面报告财务处,并查明原因,情节严重按相关规定处理。对使用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票据不得随意作废,对收回作废的票据,应收回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不得拆本使用。票据用完,应及时将存根交票据管理员核销。

第三条  开具票据时,必须如实逐栏填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大小写金额、交费单位名称。如收现金,可填付款人或付款单位名称;如收支票,单位名称必须与支票上单位名称相符,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填写开票人、开票日期并由收款人签章,付款人在票据的记账联上签字。会计人员应在每张票据的存根联上登记入账的凭证号(如多张票据一次入账应在第一张票据的存根联上登记此次入账的起、止票据号,入账的凭证号),并将每本票据合计金额登记在封底。

第四条  收费票据适用于发改委核发《收费许可证》审批的收费项目。

第五条  非税票据适用于收取学费、住宿费,以及允许填开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发票适用于对外提供劳务或学校公用设施对外出租、出借收入等,行政事业性资金往来收据适用于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普通收据适用于学校内部资金往来等。

第七条  没有合法依据不得随意开据红字退款票据,发生退款(包括退学费)时,交款人应交回原交费时的收据正联,并在退款单据上签字,方能办理退款手续。

第八条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票据必须使用学校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使用其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一旦发现问题,一切责任、后果由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负责。

第九条  《收费许可证》、《票据购领证》由财务处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转让、转借或者涂改;财务处负责《收费许可证》及票据年检工作。

第十条  如遇票据作废停止使用,应及时收回票据并剪右下角销毁;整本票据未使用完,余下部分剪右角销毁;票据存根应按规定保存五年以上,销毁时,必须造册登记,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