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月26日 星期一 学校主页 内蒙古艺术学院党委组织部欢迎您!
首页 > 信息公开

【党员队伍】内蒙古艺术学院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7-31 09:13:0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流动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流动党员的界定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我校流动党员主要包括: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长期在外地学习或工作的教职工、退休后在外地定居的离退休老同志等人员中正式组织关系未转出的党员,短期来我校学习、工作且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党员,以及其他在我校工作且不具备转入正式组织关系条件的党员。

二、外来流动党员的管理

凡人事关系不转到我校,来我校学习、工作的党员(包括预备党员),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来校学习、工作时间在6个月之内的党员,不接转正式组织关系,只接转临时组织关系(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二)来我校学习、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党员,可根据学习和工作需要接转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三)正式组织关系需经党委组织统战部接转;临时组织关系直接由各党总支登记备案后转到有关支部。

(四)外来流动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要及时落实到有关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人数较多、条件成熟的可以单独成立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并确定党支部书记或负责人。

(五)临时组织关系转到我校的预备党员,由原单位党组织讨论其转正问题,根据需要,我校可将其在校表现函告原所在单位。

三、外出学习、工作流动党员的管理

凡人事关系在我校的外出学习、工作的党员(不含出国、出境),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离校时间在6个月以上,并有固定校外学习、工作地点的党员,应转出正式组织关系。

(二)离校时间在3至6个月,有固定地点的,一般应持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党员离校时间在3个月以内,不纳入流动党员管理范围,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三)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学习、工作地点,但可以经常回校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出,仍在所属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和缴纳党费。

(四)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3名以上党员的,可通过建立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进行管理。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负责人应每季度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

(五)毕业时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至原籍或父母所在地县及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档案关系在学校保留的,应在2年内按有关规定将组织关系转出。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保留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提出申请,经二级党组织同意,可适当延长保留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应在5年内按有关规定将组织关系转出。

(六)外出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要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四、出国(境)流动党员的管理

凡人事关系在我校的出国或出境(港澳台地区)的党员,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公派出国(境)的党员,出国(境)前应向所在党支部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缴纳党费(一般不超过一年),并报所属党总支审批、组织统战部备案,回国后及时恢复组织生活。出国(境)6个月以上的党员,回国后应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二)因私出国(境)的党员,人事关系仍在我校的,出国(境)前应向党支部履行请假手续并填写《共产党员因私出国(境)情况登记表》,报所在党总支审批、组织统战部备案。退学、辞职出国(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随党员材料转到户口或人事关系所在地的党组织或人才交流中心。

(三)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期间,应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出国(境)的预备党员到了转正日期的,一般待本人回国后提交转正申请和思想汇报后,在本人参加的情况下党支部再讨论其转正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对其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符合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一段时间的延期转正,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四)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常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原所在基层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二级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校党委组织统战部备案。

(五)逾期回国的党员,要求恢复组织生活的,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诉理由,党组织应根据其在外的表现、超期理由和认识程度,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六)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在出国(境)以后,即停止党籍,预备党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按照《党章》和中组发[2016]30号文件履行程序,其有关材料报校党委组织统战部保存。

五、相关要求

(一)对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要求

1.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并动态管理转入及转出流动党员信息台帐,掌握流动相关信息,做好动态管理工作。

2.组织关系暂挂原所在学院的毕业生党员,所在学院党总支要将其编入一个支部,并指定一名教师党员作为联系人。对到校外学习、工作和生活但未转出组织关系的教职工党员,由党支部指定一名联系人。

3.党支部应通过联系人与转出流动党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向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流动党员参加党内重要活动,按规定做好外出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4.外出流动党员返校后,党支部要认真查验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5.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应依据学习或工作隶属关系将持证明外来流动党员编入一个党支部。对无证明外来流动党员,应督促其与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联系,出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6.在每年年底前或流动党员离校时,党支部应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正式组织关系所属党组织。

7.党支部应做好外来流动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将党员在预备期内各方面表现如实反馈给正式组织关系所属党组织,配合其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二)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1.党员流动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由所在党总支出具证明,到组织统战部领取《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2.流动党员凭《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服从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3.流动党员要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经常性联系,每半年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报告。

4.党员在结束流动时,要主动与流入地党组织沟通信息,便于流入地党组织动态管理。

5.流动党员返回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后,主动向党组织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六、附则

(一)本制度由校党委组织统战部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