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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教职工因私 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1 18:23:15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艺术学院教职工因私

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组通字〔2021〕29号)、《内蒙古艺术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修订)》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职工,是指科级(不含)以下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教学、教辅岗人员、自行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学校党委管理的现任处级科级干部按照《内蒙古艺术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修订)》(内艺办发2021〕53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要会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日常管理信息的完善,做到应备尽备。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做到应交尽交、事项应报尽报,各学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严格履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做到应审尽审,坚决防范违规违纪因私出国(境)行为发生。

 

第二章 证件管理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严禁违规办理或私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必须交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管理。按照《内蒙古艺术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如有故意隐瞒事实,违规办理、违规持有及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等情况,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条 经审批同意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必须于归国10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学校人事处集中管理。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丢失无法交回的,须在第一时间向学校人事处报告,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证件作废,并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件作废回执或证明及时交回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对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领导干部和教职工,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其任职、录用或调出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移交相应部门。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学校教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程序。

(一)具有正高级职称、副处级以上的离退休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须经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申领《内蒙古艺术学院教职工因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审批表》,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党委副书记审批后,方可办相应手续。

(二)学校科级(不含)以下行政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自聘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须经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申领《内蒙古艺术学院教职工因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审批表》,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审批后,方可办相应手续。

(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组通字〔2021〕29号)文件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未担任过领导职务(副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退休后,可撤销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备案信息。其中,有特定身份的(不含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和脱密期内的除外。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需提前15日履行审批程序,经人事处备案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其中,自治区党委管理离退休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经校党委审批,事前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人员,一律不予批准其出国(境)。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教职工可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一)本人国(境)外的直系亲属病重病危或去世,需探望或处理后事的;

(二)本人是港、澳、台、侨胞或党外干部需探亲的;

(三)以私人身份进行访学、攻读学位、参加学术交流等活动的;

(四)本人配偶在驻外机构工作需要探亲的,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需探亲的;

(五)因病确属需要到国(境)外治疗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二条 教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必须坚持“一事一办、一出一批、一审一领”原则,不得一次申请多次出行,对没有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一)离退休厅局级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经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党委审批,拟于出国(境)前3个月将相关材料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二)离退休处级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本人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材料要有本人签字,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出行时间、目的地、在外停留时间及费用的来源等。经人事处审核,分管人事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三)学校教职工、自行聘用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须经所在部门党政负责人审批并加盖部门公章后,经人事处审核,分管人事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四)学校教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需到校人事处官网下载《内蒙古艺术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内蒙古艺术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承诺书》(见附件2)规范填写表格内容。

(五)正式出国(境)前一周,教职工本人履行请假手续。

(六)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对申请因私出国(境)教职工进行初审,包括基本情况、出行时间、目的地、在外停留时间、原因或理由及费用来源,严格审核出国(境)所提交的邀请函、录取通知书、参与学术交流等佐证材料,对不符合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情形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必须确定在外期限。其中,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国(境)可酌情审批,在外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的最长不超过半年;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时间按国家关于假期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累计在外时间不超过上线(一个月)。

第十四条 在职教职工赴国(境)外进行访学,参加学术交流等活动,按照《内蒙古艺术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方案(修订)》高级研究学者,3-12个月;访问学者与博士后研究,6-18个月;攻读博士、硕士学位,24-36个月。

第十五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出国(境)行前教育,不得私自携带涉密文件资料、电子存储介质、涉密计算机等出国(境);教职工出国(境)和在国(境)外要持用符合其在外身份的出国(境)证件,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不得持普通护照赴港澳或台湾地区;不得持往来港澳通行证赴其他国家或台湾地区,不得持往来台湾通行证赴其他国家或港澳地区;不得绕道其他国家赴台湾地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教职工在国(境)外应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学校名誉的事情,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严禁参与非法组织活动。

第十七条  对在国(境)外期间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有关部门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认真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派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负第一责任,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因私出国(境)负审批责任。

第十九条 教职工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不得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香港和澳门的永久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本人要主动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报告,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各学院、各部门要加强教职工归国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要求本人将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人事处。对无特殊情况,未按时交回因私出国(境)证件的,视情节轻重,情节较轻的2年内不得审批其因私出国(境)申请;严重的,5年内不得审批其因私出国(境)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私自外出或利用虚假信息骗取审批手续的、逾期未归的、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行程的,以党员身份参加国(境)外公开活动等违规违纪情形的,一经发现,由纪检监察或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相关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安全或负面影响等问题,将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和节假日,确因特殊情况因私出(国)境,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申请出国(境)定居的,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其他合同制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参照本办法执行。正高级职称、副处级以下(不含)教职工退休后,可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撤销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备案信息。其中,有特定身份的和脱密期内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组通字〔2021〕29号)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