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校园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
第一条 电子显示屏是校园公共信息发布的重要平台之一,是师生员工们了解学校工作信息的重要窗口。为有效、规范地使用校园公共区域显示屏,确保信息发布安全有序,根据学校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指学校公共区域室内室外的所有电子显示屏幕(包括南校区)。
第三条 电子显示屏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
第四条 电子显示屏播放的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重大新闻、重要活动;
2.学校教学、科研、创作、展演、学科建设、招生就业、校园文化等各方面信息、影像;
3.校内重要通知、各部门举办的重要活动、会议等方面的宣传影像资料;
4.口号、祝贺、欢迎等宣传标语;
5.师生影视作品,宣传短片、公益短片等;
6.其他确需发布的信息。
第五条 发布信息的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遵守学校有关要求,确保内容合法、健康、准确、真实。
2.以学校公共信息为主体,坚持正面宣传,坚持正确、积极、健康的舆论导向。
3.在学生上课期间,一般采用文字或静音形式发布,避免对正常教学、工作及师生学习生活造成干扰。
4.格式要求
(1)行政楼LED为单色屏幕,发布内容需为JPEG格式,黑底红字,分辨率为992×128;
(2)教学楼LED为单色屏幕,发布内容需为JPEG格式或文本文档格式,分辨率为576×384;
(3)南校区艺术楼内LED为全彩屏幕,发布内容可为JPEG、文本文档和MP4视频格式,分辨率为1920×1152。
第六条 信息发布流程与系统管理
1.由信息发布部门起草拟发布的信息内容。
2.发布内容由申请部门党组织(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批;涉及政治、安全稳定等特殊内容的,应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3.各部门申请发布信息需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审批表》(附件1),审批后安排发布;为保证顺利发布,应提前3天向宣传部提交。
4.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发布的重要信息,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安排播出。
5.宣传部有权对内容进行适度修改,有权在不同时间、校内不同场所进行非商业性重复使用。
第七条 播出管理与设备维护
电子显示屏的播出操作和设备维护工作由宣传部负责,要按播出工作的专业规范实施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和相关内容的安全播出。用于播出的计算机由专人加密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LED电子屏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